控制旨在协调利益和权利
国家司法委员会发布了第 121 号决议,该决议的主要议题涉及互联网上电子程序数据的披露和可用性。该决议的目标之一是在国家一级实现对这些数据的访问标准化,以保护当事人免遭报复的需要以及公开司法行为的要求为参数。
因此,该决议定义了对过程信息的两个级别的访问,定义如下:
a) 具有案件资格的律师、程序当事人和检察官办公室成员,所有这些人都在法院注册:将有权访问电子程序的全部内容,无论是请愿书、文件还是听证会记录(第 1 条) 3、上限)。
该决议本身对该规则提供了一个例外,即允许在法院网站上注册但未链接到程序的律师、检察官和公共部门成员“自动访问”程序行为和文件,只要其证明,唯一的要求是利息(第 3 条第 1 款)。
显然,“自动访问”与证明兴趣的要求之间存在不相容。该决议似乎意 银行用户号码数据 味着,一旦要求得到证实,对电子流程的所有访问都将自动发生。毕竟,这种利益的存在必须是合法的,将由法官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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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) 所有其他案件,无需登记:法院必须允许所有人查阅程序的基本数据(数量、主题、当事人姓名、程序进展、司法判决),无需登记(条款第 1 条和第 2 条),显然,联邦宪法规定的司法保密情况除外(第 5 条,LX)。
在数据咨询过程中,为了避免当事人受到迫害和尴尬,特别是在刑事和劳动诉讼中,试图限制甚至禁止对当事人姓名的搜索(第5条)。
由于本案中有许多法院要求用户注册,CNJ 决定管辖机构必须在布该决议后 180 天内调整其系统和网站。该规则排除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执行需要。(第 13 条)。
这种访问级别极其重要,旨在遵守程序公开的原则,因为它允许访问基本数据(按照标准的条款),而无需事先注册,而这种手续在许多法院都要求个人出席用户访问和出示各种文件。
因此,121号决议旨在调和经常对立的利益和权利,保证程序的公开性、接受社会的监督,并保障当事人的隐私和安全,避免滥用和滥用职权。迫害。CNJ 尊重法律实践,值得掌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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