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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4-1-2 13:52:46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中与立法过程相关的另一种方法(这里被认为是错误的),即捍卫控制法律的动机。但是,在进行批评之前,值得退一步解释一下立法者理由的研究。 前面的论证在这里已经比较发达了。它的出发点是,在法治范围内,“法治政府”(而不是“人治政府”)的理想意味着决策过程需要对集体具有约束力——这适用于法律和其他类型的规范性行为都依赖于理由的陈述。 问题是,对于许多人来说,对立法者给出的理由的研究缺乏兴趣或不适合“法律”领域,因为它不适合法律哲学或法律教义的传统活动,例如,它们致力于其他问题,例如法律是什么,如何认识它,可以使用什么方法来运作它,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,什么可以被理解为公平的法律或对官方文本的考虑(右放)等 因此,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理论反对意见,部分国家文献主张法律正当性具有“基本权利”的地位。

然而,严格来说,这更多是一种阻碍而不是帮助。如果立法者有任何义务,那也只是道德性质的,正如雷纳·福斯特在他的《正当化权利:建构主义正义理论的要素》中所指出的那样。作者没有使用法律意义上的“权利”一词,并在前几页中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。 因此,一项重要的任务将包括首先定位论证方法和理论框架的有用性,该理论框架代表了从法律角度研究立法者理由的可能性条件,而 WhatsApp 号码 不是强迫制定新的法律来吸引兴趣。教义学。这或多或少在这里得到了发展。 但即便如此,事实是立法者的论点相对较少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。政治学著作较多。而法律论证理论也存在一定的空白,更多地关注法官的论证,而忽视了立法者的论证实践。 仍然很少有著作致力于建立最常用于批准法律的立法论据的目录,就像乔瓦尼·塔雷洛和罗伯特花费7年多时间进行的研究,探讨论证理论在不同国家的实际意义的研究,也没有太多对从比较角度进行立法论证感兴趣的著作。



例如,尝试回答有关批准法律的议会辩论的运作是否因国家而异的问题,将是非常有趣的。 简而言之,现有理论未能正确映射立法正当化过程的独特特征。加权模型是否考虑了立法决策的复杂性?如何评价立法辩论是否实质性、充分与否?“一场好的辩论”是什么意思?这个观念应该由谁来树立? 然而,矛盾的是——这就是今天专栏的中心批评——对巴西文学中“如果陈述理由的程序”被违反的观点的辩护,司法控制法律动机的道路仍然开放。据说,“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或者所提出的正当理由不够充分”,则该法律将被宣布违宪。但如果没有参数,如何衡量这一切呢? 这种对立法动机的司法控制(在巴西仍在兴起)是更广泛类型的一种,被国际文献称为“半程序控制”,介于形式控制和物质控制之间。它转向理性或立法审议的质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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